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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市环(揭东)罚〔2026〕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目录组配分类: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2026-07-02



揭阳市海佳食品有限公司:

住 所:揭阳市揭东区白塔镇桐联村桐东路21

法定代表人:林佳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21MAE0KJ1Y81

经我局2026211日至12日查实,你单位2026211日晚9时左右,通过一移动式潜水泵连接隐藏在草丛中的软管,将集水池里的生产废水排放至你单位北侧约200米处的桐联村大洋沟,最终汇入榕江南河,构成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为。

我局2026224日核查,确认2026211日夜生态环境部门检查指出违法问题后,你单位立即关闭并拆除潜水泵,停止外排废水,已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6430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61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指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同时明确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申请听证,或者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及时限。

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于202658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2026528日公开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三点意见:一是你单位不存在偷排生产污水的直接主观恶意,也未存在进行偷排而“私设暗管”的行为事实。称你单位自身建有污水处理设施,污水隔油处理后由第三方公司转运进一步处理,能够实现污水的处理,已办理了环保相关手续,案涉软管的权属并非你单位所有,本次违法排放行为系你单位员工向邻居借用软管安装使用的临时行为,非你单位主导的私设暗管偷排。二是你单位系依法设立,合法经营的小微企业,正式运营时间短,经营管理和环保观念的落实不足,应充分考虑本案违法排放的偶发性,且属初犯,从保护小微企业的角度出发,准予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制度,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三是在未私设暗管排放污水的情况下,你单位具有全程主动配合调查,排放的是非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时间短、排放量小,未造成严重污染后果,事发区域为一般区域,对生态环境影响不大,且立即全面整改,进一步完善环保管理制度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要求以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大幅降低对你单位的罚款金额。

经复核,我局认为:

依照《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的规定,暗管的认定与管道的权属无关,而且集水池内的潜水泵和前端软管是你单位设置的,该软管的连接行为是你单位工作人员实施的;在清楚知道生产废水的规范处置方式情况下,你单位擅自改变生产废水排放去向,存在主观故意;二名实施暗管排污行为人员均是你单位员工,负责你单位生产废水的处理转运工作,他们违法排放你单位生产废水,责任应由你单位承当。所以,认定你单位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调查人员建议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对你单位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应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实施行政拘留。依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五)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 规定,对你单位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不能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制度

三、在告知拟罚款数额时,我局以你单位排污情况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整改情况为限期内改正、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为1次(初犯)等情节,严格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计算,已做到过罚相当,是准确、适当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不采纳你单位提出的三个请求

上述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视频,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544522100000055)、《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445221MAEOKJ1Y81001W)、《监测报告》[()环境监测 令 字(2026)ZL202604号],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61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行政处罚听证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听证报告书》等证据为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进行裁量,对你单位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罚款金额按《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二章第八项之一裁量标准及本案情节计算。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元=10%(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的裁量起点)+ 20%(行为表现形式为偷排的裁量权重)+ 0%(排污情况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的裁量权重)+ 0%(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的裁量权重)+ 0%(整改情况为限期内改正的裁量权重)+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天以上5天以下的裁量权重)+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为1次的裁量权重)]×100万元=32%×100万元=32万元。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叁拾贰万元整(¥320000.00)。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凭据提交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     2026629



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地址:揭东城区金溪大道中段 电话:329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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